资料三:分税制(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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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中国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概括来说,其主要内容为:
1、重整税收结构,取消一些不合理的税种如产品税,代之以较符合市场化改革的税种,例如征收增值税和规范消费税。
2、重新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使中央取得更大的财源。
3、为了保护个省市特别是富有的省市的既得利益,中央设计了一套税收返还制度。
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财税制度。是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分配关系的规范方法。大致作法是:按税种划分收入;中央集中必要的财力实施宏观调控;中央和地方分设税务机构,分别征税;有一套科学、完整的中央对地方收入转移支付制度。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在短期内建立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理想模式还缺乏必要条件。只能循序渐近,逐步到位。分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在中央适当集中财力的基础上,实行转移支付制度;中央和地方分设税务机构,预算分级管理。分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以1993年为财政体制改革测算的基期年,保证各地方1993年既得财力。凡实行分税制后从地方净上划到中央的收入一律按净上划中央收入的基数返还地方,称之为中央税收返还。考虑到地方支出正常增长的需要,中央税收返还按一定比例逐步递增,上划中央收入增量的北%返还地方,另外7o%的增量留归中央。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1.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财力分配,要以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为原则。中央财政支出包括:国防、外交、武警.重点建设包括中央直属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中央财政负担的支农支出和内外债还本付总,以及中央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费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费,以及地方各项事业费支出。
2、2.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根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具体划分如下: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部门集中交纳的收,人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现在地方已经负担的2o%部分外,以后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税和赠予税,房地产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6地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o%。通过以上改革,中央与地方直接组织财政收入的格局将生较大变化。按体制测算,中央财政直接组织的收入将占到全国财政收入的6o%左右,中央财政支出约占4o%左右,还有2o%的收入通过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转移支付制度向地方转移。
3、3.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的确定。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中央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即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一中央下划收入指原体制中归中央、实行新体制后划给地方的收入,并以此作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从1994年开始,税收返还数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数确定,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o.3%。
4、4、原包干体制有关事项的处理。实行分税制以后,原体制分配格局暂时不变,过渡一段时间后,再逐步规范化。原体制中央对地方的补助继续按规定补助。原体制地方上解仍按不同体制类型执行。实行递增上解的地区,按原规定继续递增上解;实行定额上解的地区,按原确定的上解额,继续定额上解;实行总额分成地区和原分税制试点地区,暂按递增上解办法,即:按1993年实际上解数和核定递增率,每年递增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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